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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於英美法系國家,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之論斷,係以「過失侵權責任」(negligence)之體系處理;於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及臺灣,醫療事故之被害人則除侵權責任外,亦得以醫療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為請求權基礎向醫療提供者請求損害
2021/05/17
本件被告Y醫院所屬之B醫師為原告X治療持續性心房顫動,實施心導管燒灼術1,導致X於術後併發腦梗塞,殘留左半身偏癱及重度腦障礙等後遺症,原告X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提出損害賠償告訴。
2021/02/19
原告X於2010年5月30日因胸痛和呼吸困難而被送至某a市立醫院(即被告醫院)急診。X當時為35歲男性,身高167cm、體重89kg,體型肥胖。為檢查血氧濃度,主治醫師Y為X進行右鼠蹊部大腿動脈抽血。抽血後X出現右大腿麻
2020/11/27
本件為在被告醫院進行闌尾切除手術的患者原告X1及其雙親X2、X3,對術中因心跳停止導致的重度腦損傷,對被告醫院的經營者Y1、執刀醫師Y2及支援外科醫師Y3依診療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或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
2017/07/19
原告患者於初診要求被告醫師開立診斷書遭拒,隔年再診時醫師雖應其要求開立,但原告認為記載內容與其期望不符,要求醫師修改後重新開立遭拒。原告主張醫師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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