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2024/03/06
原告為本件患者A妻及二名子女,A(當時66歲)於被告Y經營的醫院接受腹部主動脈人工血管置換手術(下稱本件手術),於術後因腹腔內出血死亡。原告主張被告醫院的醫護人員在術後管理方面存在過失,根據使用者責任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本
2023/09/13
原告X(當時25歲)於被告Y法人之A醫院擔任醫師,因主訴頭痛,陸續於自家A醫院及同樣由Y經營的鹿兒島大學醫院(下稱鹿大醫院)接受治療,起先X被診斷為疑似惡性膠質瘤(腦瘤),卻於一週後因腦膿瘍引發腦疝氣(顱內壓增高導致腦組
2023/08/23
CGs對注意義務是否具有決定性,在同意與不同意的受訪者間存在明顯的意見分歧。一些大膽的斷言被提出:「偏離指南會被視為過失的證據」以及「CGs對於確定臨床醫師是否達到預期標準至關重要。」
2023/07/17
早期醫療行為是一位醫師輔以少數醫療人員,為病患提供服務,例如內科醫師搭配護理師和藥師,複雜點如外科醫師外加麻醉科醫師、手術助理和護理師。主治醫師為病患制定醫療方針、全程參與診治過程,最後完成治療,就像船長為整艘船制定航行
2023/06/05
2019年底爆發的新冠肺炎大流行(COVID-19 pandemic),導致全球醫療體系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臺灣於2021年的5月中,在邊境航空控管的破口下,迎來了第一波巨大的疫情衝擊,第一線醫護人員除面對變種病毒的威脅
2023/01/30
患者C(當時2歲10個月)於2014年間於東京女子醫科大學附設醫院接受頸部淋巴管瘤注射硬化劑Picibanil(OK-432)治療,在ICU接受術後管理3天後因橫紋肌溶解症、高CK血症、心律不整、心功能不全、乳酸血症併發
2023/01/16
患者X於2013年間因輕度蜘蛛網膜下腔出血,於被告Y開設之醫院接受腦腫瘤栓塞手術,術中疑因白金線圈刺穿左側腦腫瘤,致X腦血管再度破裂而死亡。遺屬們主張Y違反說明義務及手術上之注意義務,要求Y賠償X之夫3,600萬日圓、兩
2021/09/06
原告A係61歲之女性,於被告E開設之X醫院接受超音波肝生檢(即經皮肝臟穿刺檢查術)之際,因採檢者F醫師之失誤而刺穿A之肺部,使其因血液中混入氣泡導致腦空氣栓塞,留下左側肢體偏癱之後遺症。
2021/06/28
A患有精神疾病,從日本返回中國老家後自殺,其妻(下稱原告X)與兩子認為A之主治javascript:__doPostBack('GridView1','Sort$iChapter')醫師(下稱被告Y)未對預防患者之自殺採
2021/05/17
本件被告Y醫院所屬之B醫師為原告X治療持續性心房顫動,實施心導管燒灼術1,導致X於術後併發腦梗塞,殘留左半身偏癱及重度腦障礙等後遺症,原告X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提出損害賠償告訴。


月旦系列雜誌

月旦知識庫

月旦品評家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