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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本事件之原告A係一醫療法人,原告B係該醫療法人所開立之K診所的院長,並同時擔任醫師工作,因對部分再診患者在未看診的情況下就進行物理治療,卻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申報再診費、以低報高的方式申請診療費用、誘導患者至特定保
2017/06/06
本件被告為掌管日本健康保險給付的社會保險廳根據健康保險法第59條之二第8項適用第44條之二的規定,拒絕給付原告替癲癇之子於診療所購入頭部保護帽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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