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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依照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此外,醫療法第60條第1項也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
2024/03/06
原告為本件患者A妻及二名子女,A(當時66歲)於被告Y經營的醫院接受腹部主動脈人工血管置換手術(下稱本件手術),於術後因腹腔內出血死亡。原告主張被告醫院的醫護人員在術後管理方面存在過失,根據使用者責任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本
2023/11/27
本案為一起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被告Y本身為牙醫及A兒童牙醫診所的院長,負責管理A診所的診療業務。2017年7月1日,A診所的兼職C醫師在對死者B(當時2歲)進行蛀牙治療時,使用以利多卡因(Lidocaine)為主要成分的局
2023/11/08
本件原告X於被告Y所經營的醫院,因踩到積水跌倒而撞到左肩,導致肱骨外科頸骨折。X主張本件事故是院方在硬體的設置或維護上的瑕疵所造成,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Y求償包括醫療費、交通費、休業損失、慰問金和律師費等共
2023/10/11
對病患及家屬坦誠並不容易,這需要面對圍繞著專業身份、聲譽和害怕受到不公平指責的複雜文化議題。這些職責並不是單獨存在的。由醫療過失系統和其他申訴方式主導,以及較少提到的刑事調查和死因調查,這些系統在醫療法環境裡相互作用。
2023/09/27
所有參與者都肯認判例法僅代表整體醫療過失糾紛的一小部分。判例法僅包括非常大量案件中的少數幾個進入審判並作出判決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做出放棄或和解的決定:「絕大多數臨床過失案件不會進入審判階段,而指南通常
2023/09/13
原告X(當時25歲)於被告Y法人之A醫院擔任醫師,因主訴頭痛,陸續於自家A醫院及同樣由Y經營的鹿兒島大學醫院(下稱鹿大醫院)接受治療,起先X被診斷為疑似惡性膠質瘤(腦瘤),卻於一週後因腦膿瘍引發腦疝氣(顱內壓增高導致腦組
2023/08/23
CGs對注意義務是否具有決定性,在同意與不同意的受訪者間存在明顯的意見分歧。一些大膽的斷言被提出:「偏離指南會被視為過失的證據」以及「CGs對於確定臨床醫師是否達到預期標準至關重要。」
2023/07/26
本件為母犬A的飼主X主張獸醫Y未盡鑑別診斷及說明義務,導致A因子宮蓄膿症死亡之事案。A自2018年4月5日生理期後陸續有頻尿、出血現象,之後3個月以每月一次的頻率回診。
2023/06/21
在醫療過失訴訟中,違反義務的標準是根據Bolam測試來衡量的:「若醫師之業務執行被一群熟悉該特定領域之負責的醫療人員認為是適當的」,則不構成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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