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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醫療領域於近年來雖已有許多突破性發展,但對於人體構造、致病機轉等仍有許多未明之處,再加上每位病人的個體差異,使得醫師往往只能根據診療時所能得到的有限資訊,以試誤(try and error)的方式作出判斷,故有論者將醫療
2021/06/23
原告X為被告醫療法人Y所聘僱之醫師,X在遭到解僱後,基於僱用契約,要求被告Y必須支付其所積欠之「法定時間外勞動」及「深夜勞動」的延時工資(下稱加班費)。前揭僱用契約係原告X與被告Y於2012年時所締結,該契約約定原告X年
2021/06/11
安寧緩和醫療臨床決策,過往在法律上僅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作為依據,難以落實病人自主,本於對於生命處分與道德風險之質疑,在預立醫療決定上有高度主體限制,亦即須經判定為末期病人者,且須有兩名專科醫師判定,但在護理之家無從即時接
2021/05/17
本件被告Y醫院所屬之B醫師為原告X治療持續性心房顫動,實施心導管燒灼術1,導致X於術後併發腦梗塞,殘留左半身偏癱及重度腦障礙等後遺症,原告X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提出損害賠償告訴。
2021/05/05
玟婷 台灣經歷2020年面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嚴陣以待,終於在2021年發生第一起群聚感染疫情:1月11日衛福部桃園醫院發生首位醫師確診感染COVID-19,而後因COVID-19高傳染性引發院內群聚感染,全院動員員工分批進
2021/03/15
患者X(當時39歲)於2004年6月7日至被告Y醫師(主治醫師兼經營者)之骨科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下肢阿基里斯腱斷裂,經說明後患者X選擇保守治療,從右膝上方至患部以長石膏固定。同年6月25日患者X複診,被告Y醫師於17時
2021/03/12
西醫、中醫、牙醫三類醫師依其專業分工而有不同業務範圍。在中醫方面,自大法官釋字第404號解釋公布後,中醫師只得以傳統方法行醫,而不得使用西藥製劑,已為中醫界長期所遵行之規範;然基於病患之醫療需要,中醫師是否得使用西醫之檢
2021/02/19
原告X於2010年5月30日因胸痛和呼吸困難而被送至某a市立醫院(即被告醫院)急診。X當時為35歲男性,身高167cm、體重89kg,體型肥胖。為檢查血氧濃度,主治醫師Y為X進行右鼠蹊部大腿動脈抽血。抽血後X出現右大腿麻
2021/02/09
被告甲、訴外人丙、訴外人丁均係合格醫師,其等與從事販賣醫美器材業務且不具任何醫事人員資格之被告乙,明知A診所(由被告甲設立)不具備進行大範圍麻醉、手術時所必須具備之生命徵象監測儀器、與處理麻醉或手術時所可能產生危及生命緊
2021/02/05
本件原告因手術後產生癱瘓等神經損害症狀,主張被告於手術時發生治療錯誤,且未經醫師解釋手術之可能風險,請求財產與精神上損害賠償。原告身為運動員暨手球教練,因為其右側股骨頭缺血性(Hüftkopfnekrose),曾於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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