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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刑事法】感染性心內膜案:醫療常規與醫療糾紛鑑定【學習式判解評析】 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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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Law in Medical Malpractice] Infectious Endocarditis: medical customs and expert asse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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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366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04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12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於91年度臺上字第247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引用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395條
病人,男性,1974年出生,於因運動時呼吸困難、心悸,於1996年3月22日至OO醫院住院治療。經心臟超音波及心導管檢查診斷為主動脈辦及二尖瓣閉鎖不全,遂於4月9日接受開心手術置換此二瓣膜。被告甲於術中發現主動脈瓣有感染後之變化,故術後之診斷為亞急性細菌性心臟內膜炎(subacute bacterialendocarditis, SBE)「後」,並對病患投予抗生素注射治療至4月15日,然後改以口服抗生素治療至4月20日。其後因病患病程順利,於4月20日出院(手術後11天),並帶回14天份之口服抗生素。
起訖頁
12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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