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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6
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政府已於108年7月24日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增訂條文,明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因經營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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