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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稅務紓困辦法——企業篇

文章發表: 2020/05/18

施敏

  • 高點教育出版集團 教授 財政學&稅務法規 施敏博士

為抑止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擴散,對許多企業營運造成衝擊,因消費活動停滯而導致營業額劇烈下滑,現金流入嚴重不足,企業出現種種財務風險,嚴重者甚至面臨倒閉危機。我國政府於109年2月25日迅速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後,隨即陸續發布各產業振興紓困之細項辦法。以下分為三大部分簡介協助企業之紓困措施:

一、八大產業紓困振興辦法

政府於109年3月12日一口氣公布八大紓困振興辦法,範圍包括:

《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國家公園事業紓困辦法》、《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客家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振興辦法》、《原住民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振興辦法》。

二、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109年3月10日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3條明確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於請假期間之薪資,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1. 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者,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2. 屬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200%,於核實計算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

三、延緩或分期繳納

延期繳納之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1.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今年4月1日至4月15日及5月1日至5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今年4月30日及6月1日。
  2. 今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1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今年4月30日及6月1日。
  3.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30日。
  4.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今年4月30日及6月1日。

分期繳納之適用原則

摘錄自財政部109.3.19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適用期間:稅捐繳納期間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者。

適用對象: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二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行政院會為後於3月29日通過「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歲出共計編列600億元,將以舉借債務300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支應。隨著紓困措施陸續啟動,雖可暫時減緩相關企業所受衝擊,然而,各部會是否確實補貼在關鍵受影響的項目上,有待後續追蹤,但可以確定的是如此龐大的政府支出,一半數額是以舉債方式籌措,不禁讓人擔心疫情過後,接踵而來的是政府的財政問題;再者,受理申請延緩或分期繳納之措施,肯定會讓程序更為繁瑣,徵納雙方之爭議更形增加期望在大家了努力下,健康、經濟及政府財政之傷害得以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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