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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租稅優惠延長

文章發表: 2022/02/10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在110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延長即將到期的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的租稅優惠,並將其延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由於電動車的租稅優惠自民國101年起不斷延長,也產生是否有必要、是否有足夠效果的疑慮。

本次修法

按本次修法的內容,將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修正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其立法理由是「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扶植國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立法理由固然有其正當性。然而觀察過去數年的成效以及106年提出的稅式支出報告,當時設定的目標是在四年內推動電動機車 17.1 萬輛,電動汽車增加5,795輛,而根據統計110年時電動汽車共有 14,827 輛,電動機車計 482,232 輛,可見雖然電動汽車有相當之成長,但電動機車的成長卻相對趨緩。

宜檢討政策成效以及評估稅式支出

按照納保法第6條的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預算法第 29 條第 1 項也明定:「行政院應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這是為了在每次的稅式支出法規制定時,衡量租稅優惠所達成之效益,衡量其造成的量能原則犧牲是否相當。

而較為遺憾者,本次電動車租稅優惠延長規定通過後,相關的稅式支出卻仍未提出,而電動車的使用牌照免稅自101年以後每次優惠期限屆至,都無條件延長,幾乎喪失了檢討政策成效的功能。而電動車成長的成效不彰,除了單純的免徵使用牌照稅外,是否可能從其他角度思考?例如各縣市公共充電站佈建的密度或消費者持有的成本等。

小結

平心而論,使用牌照稅的課徵數額在機動車輛部分,是依照汽缸總排氣量做為依據,因此有用益負擔的性質,並非單純因為量能原則而設置的稅目。故而要因為電動車造成的排碳量較少,而予以減免也不無道理,只是這樣變要出於平等原則的考量,而非租稅優惠。另外,主管機關在採用租稅優惠手段來吸引消費者購買電動車輛外,更要思考電動車的持有成本以及充電站電網方便程度是否裁是使消費者卻步的理由?

延伸閱讀

  1. 增程型電動車為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
  2. 電動車輛臨時牌照或試驗牌照得免徵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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