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搜尋結果:企業併購

搜尋結果

2022/05/13
按企業併購法(下稱企併法)第4條第3款,明文承認以現金作為對價之合併類型(下稱現金逐出合併),此一制度具有使公司股權單純化、強化公司經營效率之優點,惟同時,現金逐出合併亦係提供公司控制者得以藉此驅逐少數股東之機會  
2022/01/28
我國勞動基準法就勞工之解僱採取原因法定原則,即雇主僅得於符合勞動基準法11條及12條之特定情形時,始能合法解僱勞工。惟在企業進行併購活動而造成雇主之主體變動時,勞動關係應如何處理,勞動基準法於第20條另規定:「事業單位改  
2020/11/06
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1項就股份收買請求權、現金逐出合併、簡易合併等情形,給予股東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股份之權利。實務上,少數股東不滿公司之股份收購價格時,得向法院聲請核定公平之股份價格。  
2018/10/05
上訴人原名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勇○公司),於民國97年1月1日與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舊復○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復○股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