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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原告甲公司所有定著在雲林縣5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雲林縣政府於104年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列為縣定古蹟。原告向被告(稅務局)申請依修正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規定免徵地價稅(105年7月27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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