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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要件。該等加重刑度的設計是在2004年所增訂。之後立法者在維持「加重要件」設計的同時,也先在2018年將加重要件的文字,從原始的「犯罪所得」變更成「因犯罪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  
2021/08/06
按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之規定,內線交易犯罪如其行為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下稱直接利得)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時,加重其刑。而根據2004年修正時之立法理由,此項之新增係考量犯罪所得達1億  
2019/08/09
1989年,正逢台灣泡沫經濟的全盛時期,地下匯兌、地下投資公司在台灣亦猖獗橫行,為取締地下投資公司,同年立法院通過銀行法第125條修正案,檢調單位嚴緝地下投資公司,令當時地下投資公司龍頭一夕間倒閉,造成台灣金融體系動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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