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搜尋結果:要保人

搜尋結果

2021/12/03
要保人若未盡據實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契約,但如已先口頭告知該招攬業務員,保險公司是否仍能解除契約?又若當事人誤認保險契約已解除,而僅以侵權行為向保險公司起訴請求,晚於訴訟進行中才追加依保險契約請求  
2019/01/31
保險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契約所保障的對象,原為被保險人,因為被保險人是受到損失而有填補其所受損害的人。  
2018/10/19
訴願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原處分機關查獲其漏報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42,626元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郵政簡易人壽吉利、步步高升保險契約」之保險給付13,3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