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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保險之目的在於分攤風險、消化損失,事前繳納保險費以獲得適足之保障。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乃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或受傷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故而,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  
2020/06/04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 、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於是,多年來,民眾已習慣透過人壽保險來達成移轉財富  
2018/05/03
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無庸課徵遺產稅,法有明文,向無爭議。但是,該保險契約如果不是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外國保險公司所開賣之保單(即所謂「境外保單」),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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