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搜尋結果:公司法

搜尋結果

2022/09/22
董事會決議,一般應由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公司法§206I);部分須經特別決議者,則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實務上,董事會未必會進行直球對決式的表決。  
2022/06/02
公司法最初未禁止股東會或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提出議案。基於保障股東權益,於1966年增列「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或公司解散或合併」應列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至2018年公司法全盤修正時  
2021/05/06
別股之運用在英美法系國家已行之有年。我國公司法早於1966年即已明定「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惟和開曼、美國等外國公司相比,過往特別股機制相當欠缺彈性,尤其類似股份轉讓限制、反稀釋條款、具有複數表決權甚至否決權等對  
2021/03/25
過去,公司為延攬集團優秀人才,企業主得依公司法第156條技術作價出資規定,或讓員工無償取得股票等方式,給予經營團隊或員工股權,以激勵員工與增加其向心力,並增進公司競爭力。  
2021/01/14
大同公司董事會於2017年2月17日決議召開股東常會,常會召集事由之一為改選該公司之董事,並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規定,邀請持有大同公司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大同公司提名董事候選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