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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按照立法院附帶決議,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後1年內,應該配套讓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以下簡稱CFC)制度日出上路。而根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及  
2019/05/06
台灣地區的個人或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台商),以往基於政治或經濟的因素,多會在第三地區設立公司,再由第三地公司至大陸或其他地區投資,這種投資架構被稱為間接投資,為了減省間接投資的成本,在選擇第三地區時,當然會選擇投資成本最低  
2019/03/11
在國際反避稅及洗錢防制的大環境下,有許多臺灣地區的人民想把資金匯回台灣,而資金匯回臺灣所有權人最擔心的,就是會不會涉及到課稅的問題,財政部為了協助個人海外資金的回流,在108年1月31日針對個人資金回流是否要課稅,發布了  
2019/02/25
由於全球反避稅措施、境外租稅天堂開始要求實質營運及美中貿易戰等因素,長期滯留境外租稅天堂的台商資金(實際上資金可能存在其他國家的銀行OBU帳戶中,只是名義上為境外公司持有),面臨了必須「不知要何去何從」的重大抉擇。  
2018/10/15
中國大陸的個人所得稅法在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修正後第1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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