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而在實務上常有濫用私法所賦予契約自由原則,為不合常規之偏低買賣價格或顯著不相當代價交易之約定,實質上達到規避租稅效果。本月企劃將從贈與稅的經濟實質、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銷售價格顯著偏低、買賣雙方關係是否為關係人等角度,深入探討顯著不相當代價之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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