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 言
「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 NFT)是基於區塊鏈技術而生,但每個NFT單位的價值及功能無法進行互換,此種性質對於表彰獨一無二的物品而言,有著難以忽視的優勢」(王儷眞、張仲宇(2022)。NFT的特性吸引了許多藝術家、創作者及名人的目光,如村上隆(Murakami.Flowers 2022)、周杰倫(Phanta Bear)、或是Maye Musk(RadioCaca),甚至是國際品牌如Nike(RTFKT x Nike Dunk)、Adidas(Into the Metaverse)、McLaren(Genesis Collection)或是Coca-Cola(Coca-Cola Friendship Box)等,均相繼地直接發行或間接的聯名投入。
NFT除了藝術品的導入,目前市場上也充斥著不同類型的產品,如「Car Man Metaverse」可以藉由不同等級的NFT取得不同類型的停車位優惠;「THE REMADE」持有者可終身不定期免費獲得特色球鞋;「We Are What We Eat: Seed」賦予持有者可以在特殊平臺優先訂購高級餐廳的權益;「阿洲仔」甚至跨足房地產領域,給予未來置產時的折扣優惠。
NFT的價值除了持有者的共識外,其賦能(持有NFT的福利、權益等)及路線圖(Road map)往往也是衡量的主要因素,投資人經評估其未來的發展性而決定是否購入持有。然而,許多發行NFT的項目方卻以「畫大餅」的方式吸引投資人購入後迅速捲款而逃(Rug pull,下稱Rug),讓投資人血本無歸,從持有NFT變成持有圖片。本文將引用美國第一起針對NFT詐騙案的起訴書,介紹其詐騙樣態與執法單位調查行為之探討,供讀者參考。
貳、案例簡述
「Frosties NFT」以發展元宇宙(Metaverse)為項目核心,項目方於2021年9月起持續對外宣傳項目吸引投資人購買,並在2022年1月7~8日間完成8,888個NFT的銷售,獲利約355個ETH(Ethereum,以太坊),換算當時價值約110萬美元,但在完銷3個多小時後,項目方卻將所有銷售獲利從項目方專用錢包轉出,並宣布停止經營該項目,導致投資人驚慌失措、血本無歸。
項目方經多方舉證,在故意和知情的狀態下了進行了一連串的詐騙計畫,透過虛假的內容欺騙購買者可以獲得特定利益及進入元宇宙的權利,但實際上就是弄虛作假,違反了美國法典相關規定,故遭起訴。
參、相關法條
一、美國法典第18卷第1343條(18 USC § 1343),任何人透過電子通信方式傳輸手段進行詐騙以謀取錢財的行為,為執行此類詐騙計畫而進行的任何文字、標誌、信號、圖片或聲音等,應根據本法處以罰款或不超過20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二、美國法典第18卷第1349條(18 USC § 1349),任何人企圖或共謀實施本章規定的任何罪行,針對未遂或共謀的對象,應受到與該罪行規定的相同處罰。
三、美國法典第18卷第1956條(18 USC § 1956),明知金融交易中涉及某種形式的非法活動,而進行或試圖進行這種實際上涉及特定非法活動收益之金融交易。
四、美國法典第18卷第1956條(h)(18 USC § 1956h),任何人共謀犯下本條或第1957條所定義的任何罪行,應受到與同謀所犯的罪行相同的處罰......(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31期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