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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805 (5期) IFRS 16「租賃」解析(四)──出租人會計處理【執業進修】
中文篇名

IFRS 16「租賃」解析(四)──出租人會計處理【執業進修】

英文篇名

Analysis of IFRS 16 Lease (4): Accounting for Lessor

作者

楊孟萍

閱讀核心

將於2019年適用之新租賃準則IFRS16與原租賃準則之主要差異在於承租人會計模式之重大變革,其在出租人會計處理上幾均沿用原租賃準則之規定,即出租人須將租賃區分為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於營業租賃下僅須認列租賃收益,於融資租賃下始須於租賃開始日除列出租資產並認列應收款以代表於融資租賃下所持有之資產。

延伸學習

新租賃準則下,出租人對租賃投資淨額之會計處理類同於IFRS 9「金融工具」中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惟於融資收益認列時,直接融資型租賃係採出租人隱含利率攤銷;而銷售型融資租賃下,銷貨收入以「標的資產之公允價值」與「應收租賃給付以市場利率折現之現值」此兩者中較低者認列,故須按市場利率認列融資收益。

關鍵詞

未賺得融資收益租賃投資淨額租賃投資總額融資租賃營業租賃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1805 (5期)

起訖頁

110-120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52260962018050005011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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