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員工分紅的勞動法問題【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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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Labor Law Issues for Employee Dividend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事業經營者統合資本方與勞動方,居於分配者地位,需要設計妥適的誘因機制來分配利益、聚人成事。事業經營者對資本方關係人的利益誘因設計方案,主要為「股息」、「紅利」;其對勞動方關係人則運用「薪資」、「福利」與「紅利」等人事成本支出作為利益誘因。事業經營者在資本方與勞動方的分配利益誘因設計,兩者實為一體的兩面,透過兩者的對照觀察、融會貫通,可以了解不論是資本方或是勞動方的分配策略都牽涉到對事業金流挪移周轉、截長補短的會計調度作業。紅利,英文為bonus或extra dividend,原本指公司(或其他按出資資本決定收益分配的非公司經濟組織)的稅後利潤提取各種公積金、公益金、優先股股息後剩餘的盈利,按照股東(不含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給股東之利益。台灣公司法所稱之「紅利」,包括股東紅利、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等三類,此三類紅利均屬盈餘分配項目,既屬盈餘分配項目,則法令上所稱盈餘分配,除非特別指明,否則當然包含此三類紅利之分配。 | |
延伸學習 |
員工分紅在會計上列為企業之薪資費用,惟其是否屬於勞基法所稱工資、競業禁止之補償、單純恩惠性或獎勵性給與,實務上容有爭議。員工分紅為變動數額給付,通常為企業盈餘之一定比例,而須俟給付條件成就始得確定。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43-0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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