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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905 (17期) 信託關係下遺產稅之課徵──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39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信託關係下遺產稅之課徵──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39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Study of Estate Tax by Trust: Comment on the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No. 139 (2018)

作者

曾邑倫

閱讀核心

傳統上,稽徵機關均認為「信託行為」將轉換信託財產之性質,此在他益信託受益人死亡時固然無問題,但在繼承人在「經濟實質上」等同取得信託財產所有權之情形,如僅於邏輯上認定納稅義務人繼承取得者為「信託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或者「信託受益權(權利)」,似有違反實質課稅及公平原則。

延伸學習

本案係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信託財產之自益信託之信託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所取得者,究為信託財產或信託財產歸屬請求權? 因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非屬遺產稅課稅範圍,則信託財產歸屬請求權得否類推適用本法規定,而認定非屬遺產稅課稅範圍免徵遺產稅? 本文作者主張基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 條實質課稅原則規定,宜採肯定說。

關鍵詞

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信託關係遺產稅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1905 (17期)

起訖頁

091-101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52260962019050017011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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