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906 (18期) 論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罪不法所得之計算──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論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罪不法所得之計算──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The Recognition of Crime Proceeds and Illegal Deposit Accepting: Comment on a Taiwan High Court Case of No. 106 Gim Sun Zon Su 35

作者

林陣蒼毛繼磊

閱讀核心

2004年立法院通過金融七法修正案,大幅提高金融犯罪刑責,就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新台幣之行為人,得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關於犯罪所得之認定,即為關乎法院宣告刑度至為重要之關鍵所在。然我國實務上就犯罪所得之計算認定,多採總額說,擬制了行為人犯罪所得,致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動輒超過1億元門檻,而有違憲法上關於法律明確性之要求。本文擬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判決為中心,彙整相關當事人及法院之見解並提出本文淺見以供各界參考。

延伸學習

本文討論銀行法犯罪所得之計算。有關經濟犯罪之犯罪所得,例如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之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向來屬法院職權認定範圍。我國財經刑法多設有犯罪所得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加重處罰規定,由於所得金額攸關重刑,相信會計人鑑定報告重要性將日益增加。

關鍵詞

一億元條款犯罪所得法律明確性原則違法吸金罪銀行法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1906 (18期)

起訖頁

097-105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52260962019060018011  複製DOI  DOI查詢

QRCode

上一篇

會計師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申報實務【執業進修】

下一篇

歐盟金融監理的最新脈動與加密資產【新知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