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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907 (19期) 非居民電子商務營利事業之企業所得稅問題──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4號行政判【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非居民電子商務營利事業之企業所得稅問題──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4號行政判【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Corporate Income Tax Issues for Non-Resident E-Commerce Companies: Comment on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ement No.94 in 2017

作者

柯格鐘林上軒

閱讀核心

面對跨境營業利潤所得,過去國際間係採取的「常設機構原則」分配所得稅之課稅管轄權。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租稅協定範本對常設機構(PE)定義強調其物理性質,然而跨境電商因其無形性質,可不藉由物理存在即於市場國賺取大量所得。2015年,OECD發布之BEPS第一號行動計畫對此所得稅爭議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法。本文以與本議題相關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4號行政判決以及2018年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為出發點,探討可能解決方法中「常設機構再概念化」與「扣繳稅制之使用」。

延伸學習

電子商務營利事業,係以營利為目的,利用數位技術與網路科技,經常性、繼續性從事營業活動之組織。數位技術與網路科技解構傳統固定營業場所之概念,電子商務營利事業在各國稅法面臨的難題在於:稅務居民之認定原則。關於此,OECD擬以修正常設機構(營業行為地)認定標準作為規制方式,台灣則傾向採取消費地(市場來源地)標準。至於電子商務之所得類型,OECD認為原則上屬於營業利潤,台灣稽徵實務則認為其為勞務所得,而台灣司法實務認為其為營業利潤。

關鍵詞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常設機構原則跨境電商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1907 (19期)

起訖頁

104-133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52260962019070019012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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