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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909 (21期) 保單借款屬被繼承人的未償債務嗎?──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0號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保單借款屬被繼承人的未償債務嗎?──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0號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Is the Loan Pledged by the Insurance Contract Belongs to the Debts Owed by the Decedent? Comment on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ment No. 60 in 2009

作者

封昌宏

閱讀核心

被保單借款是否應列為未償債務,是個極具爭議性的問題,若保單借款列為遺產稅之未償債務,應探討的是被繼承人借款時間與用途,若為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的保單借款,應交代其資金用途,被繼承人死亡前以保單為擔保品向保險公司質押借款,於其死亡時尚有未償還借款,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給指定受益人時,會將尚未償還借款從應給付之保險金扣除,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被繼承人尚未償還借款,還能列為被繼承人的未償債務嗎?對此問題國稅局、財政部及行政法院有不同的解讀,本文予以深入的解析。

延伸學習

若保單借款列為遺產稅之未償債務,應該探討的是被繼承人借款的時間以及借款的用途。若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的保單借款,應交代其資金的用途。若無法提出合理的說明,顯然有避稅的意圖,不准其列報未償債務,應屬合理;但若該保單借款已有一段較長的期間,且借款用途有合理的理由,這些情形否准認列保單借款的未償債務,似乎未盡合理。

關鍵詞

未償債務保單借款保險給付遺產稅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1909 (21期)

起訖頁

092-098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52260962019090021012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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