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008 (32期) 公司負責人判斷──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4號刑事歷審判決談起【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公司負責人判斷──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4號刑事歷審判決談起【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The Scope of Business Person-in-Charge: An Analysis of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109 Tai-Shang-Tzu No.514

作者

陳塘偉

閱讀核心

公司法修法之初僅先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後於2018年始擴及到一般公司,故修法前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事實上董事或影子董事,自無法受公司法§8Ⅲ規定,進而連結到商會法§71Ⅰ之處罰主體。

延伸學習

商業會計法§71、§4之間的關係應進一步探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4號刑事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認為,商業負責人之認定依商業會計法§4之規定,換言之,§71之刑法規定所處罰商業負責人之範圍受§4之拘束。

關鍵詞

事實上董事商業負責人實質負責人影子董事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008 (32期)

起訖頁

110-114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52260962020080032012  複製DOI  DOI查詢

QRCode

上一篇

IAS 12所得稅【公報釋讀】

下一篇

歐盟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權益原則修正法案【新知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