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公司負責人判斷──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4號刑事歷審判決談起【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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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The Scope of Business Person-in-Charge: An Analysis of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109 Tai-Shang-Tzu No.514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公司法修法之初僅先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後於2018年始擴及到一般公司,故修法前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事實上董事或影子董事,自無法受公司法§8Ⅲ規定,進而連結到商會法§71Ⅰ之處罰主體。 | |
延伸學習 |
商業會計法§71、§4之間的關係應進一步探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4號刑事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認為,商業負責人之認定依商業會計法§4之規定,換言之,§71之刑法規定所處罰商業負責人之範圍受§4之拘束。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110-114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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