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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012 (36期) 意定監護法制對家族財富傳承之運用【月旦時論】
中文篇名

意定監護法制對家族財富傳承之運用【月旦時論】

英文篇名

Application of Adult Guardianship by Agreement to Family Wealth Inheritance

作者

王明勝

閱讀核心

鑑於臺灣已進入高齡社會,須有更完善之成年監護制度,2019年乃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成年人之意定監護法制,係本於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之原則,於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與受任人約定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家族企業經營高層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易引發家族內部不同派系間經營權爭奪,而轉向法院爭取聲請成為其監護人。本文主要探討新增意定監護制度之相關規範、程序及對家族企業傳承之運用與影響。

延伸學習

高齡者受監護宣告之後,失去行為能力,由監護人代為法律行院選任的監護人不贊同高齡者先前所為之信託,因監護人的代理權權限廣泛,可能發生監護人代理高齡者終止信託契約、變更信託條款等,產生信託覆滅等等問題;企業經營者於受監護宣告情況下,因受監護人已無行為能力,法律行為均應由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以上得再進行探討。

關鍵詞

行為能力股東權家族傳承裁量信託意定監護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012 (36期)

起訖頁

055-063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52260962020120036006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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