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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2013年7月1日財政部新聞稿中,說明(下稱新聞稿):「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  
2019/08/28
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保險之目的,係在風險分攤、社會互助、減輕財產損失,即以較少之保費獲得較大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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