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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列舉扣除規定(財政部108.01.02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令):(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  
2019/03/28
個人所繳納之全民健康保費支出,得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其列報之條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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