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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之餘額為薪資所得:  
2019/08/01
今天來跟大家談談每逢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時,必定在眾多善男信女間引發之疑義及議論的話題。民眾關心的層面,在於安太歲或點光明燈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列舉扣除?而專業會計師或記帳士的重點,則是宗教團體之該項收入是否屬於  
2019/06/20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列舉扣除規定(財政部108.01.02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令):(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  
2019/03/28
個人所繳納之全民健康保費支出,得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其列報之條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  
2018/08/13
今(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大家是否發現多了一欄「基本生活費差額」,對個人報稅的影響何在?今天我們就來談談基本生活費差額之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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