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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012 (12期) 房地抵押貸款是否可列為房地的出售成本【月旦時論】
中文篇名

房地抵押貸款是否可列為房地的出售成本【月旦時論】

英文篇名

Can the Mortgage on the Real Estate be Listed as the Cost of Selling the Real Estate

作者

封昌宏

閱讀核心

房地產對絕大多數的人來說,是高價的資產,可能要多年以上的收入才能買一戶房地自住,故以房地抵押貸款(以下簡稱房貸)的方式買房居住乃成為常態,房貸從學理而言,不是房地出售的成本,但在繼承取的房地,若同時也繼承房貸,若不准扣除未償的房貸餘額,繼承人出售償還房貸後,可能無力繳納房地合一稅,財政部了解這個現實上的問題,乃在現有稅基外創造了未償房貸餘額的額外負擔自稅基減除。但這項額外負擔對高資產而言,卻是個租稅規劃的工具,未來稅捐稽徵機關會如何看待這種規劃的行為,本文予以解析。

關鍵詞

房地合一稅房貸租稅規劃額外負擔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012 (12期)

起訖頁

008-015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70692572020120012001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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