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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洩漏工商秘密罪的要件及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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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Elements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Disclosing 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Secret in the Criminal Code: A Brief Analysis of Supreme Court Criminal Judgment 109 Tai-Shang-Tzu No. 2709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未如營業秘密法第2條設有三要件,如何解釋及適用,屢見爭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提出刑法上「工商秘密」應符合:1.資訊之非公開性;2.秘密意思;3.秘密利益性等三要件,並舉例「舉凡工業上之製造秘密、專利品之製造方法、商業之營運計畫、企業之資產負債情況及客戶名錄等均屬之」。 | |
延伸學習 |
刑法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與營業秘密法的洩漏營業秘密罪,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兩者之保護對象、程度不同,前者範圍較廣,該判決見解釐清刑法與財經刑法間未必只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替代關係,並正確演示如何透過釐清構成要件與法益保護對象,去釐清個案犯罪行為所落在的規範區域,從而為正確的刑事法律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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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85-0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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