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出版公司所涉之著作權爭訟並非「月旦法學知識庫」之所有內容,僅係本公司免費提供大眾利用之法規與司法判決,上開內容本係依著作權法第九條所規定無著作權或應歸屬政府之著作物,但是卻因司法院以外包為名,而將此等理因歸全民共享的司法資源,以不公開之方式將司法院以外之著作權均給予法源公司,以致產生本件訴訟爭議。對有關上開內容之著作權涉訟一審判決結果,本公司特別於此提出以下七點聲明:

  一、本公司所建置之月旦法學知識庫由於廣泛蒐羅海內外華文法學著作,並以數位出版方式提供各界利用,受到國內外各界的肯定,並獲得美國哈佛大學等國內外大學與研究機構的訂購。而在月旦法學知識庫建置過程中,本公司考量法律人對司法判決之需求,乃進而額外提供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公開法規條文與司法院實務見解等外部資料之參照與連結,以便利使用者利用。由於月旦法學知識庫內容繁多,提供之台灣法規與判決並不等於月旦法學知識庫,特此澄清法院判決內容,以免誤導視聽。

  二、上開免費提供之法規與司法判決係與同業間發生著作權糾紛,本公司於爭議發生後,即主動進行內部調查,發現該糾紛確係因元照出版公司之部門主管及員工之作業失慮,除立即主動刪除爭議內容,並已嚴正譴責失職主管及員工之此等行為,除進行內部懲處外,並已加強內部之監督,以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的情事,並表示對著作權之尊重及決心

  三、經過本案之公開審理過程後,元照公司於審訊過程中發現,引發本案著作權爭議之有關「全國法規、行政函釋分類」、「裁判書、行政函釋及其要旨之內容」等資料,雖然皆為司法院及法務部透過公開招標方式,並由相關政府機關提供每年上千萬的大筆預算予法源公司進行建置。然而上開由國家出資建置之公眾資源,司法院卻與其他機關之做法相反,不但未以招標書面契約約定著作權應歸屬司法院所有,反而以讓法源公司得進行其他標案或採購案為由,擅行以口頭方式推翻原有書面契約之規範內容,改為司法院僅取得在司法體系內如法官、書記官等人使用資料庫的永久使用權,司法體系外則由法源公司取得著作權,這使得所有使用該等司法資料進行加值利用的業者甚或廣大法律人都可能因此而構成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且司法院也並未對外宣佈此等影響商業行為的重大決策,也未在公開招標的文件中詳實記載,等於將國家公務員所完成之各種著作都變成為法源公司所獨家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資訊。

  四、司法院上述讓與著作權之約定,既未記載於招標文件,也未記載於相關契約,而根據司法院證人記載於筆錄之證詞,係由司法院副秘書長與法源公司私下達成之協議。此等以口頭約定更改政府合約之作法,等於將原本應公開與全國民眾利用之司法資源私相授受給法源公司獨家享用,亦等於除司法院以外之其他人士若欲利用該等資料,而對法源公司造成競爭時,均有被該公司控侵害著作權之可能。司法院此種措施,形成一種以不公開之私下協議造成之事實上壟斷,不但違反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更不利於台灣數位內容產業,亦妨害司法資源之整體利用與進步,此可從台灣司法資源資料庫與國外司法資源資料庫之內容相互比較即可輕易得知。而司法院另由副秘書長以口頭約定方式推翻書面契約的做法,不但顯示本問題之嚴重,而私准法源公司得將此等應由全民共享之國家資產作為其一己之商業禁臠,更令人感到不解,也為合法納稅的國民感到不平。

  五、本案檢察官與法院未能深究權利之歸屬,而以下載筆數之多寡為形成心證之主要理由之一,甚至採信法源公司對司法判解與政府機關函令聲明著作權之不合理主張,進而認定法源公司享有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令長期為台灣的法治基層教育與專業法學研究憚盡心力的元照出版公司感到遺憾,國家資源竟可為私人所有到此地步,法律資源將被法源公司壟斷,實務見解及政府資訊僅能依特定公司之內容與作為而流通及傳遞,此種情況將使台灣政府各部門所完成之函令與司法判決等,因本案著作權之認定而成為獨家所有的資產,更為此等資訊的合理流通與利用蒙上陰影。

  六、元照出版公司基於公司治理與分層負責之原則,有其內部之責任分工,「月旦法學知識庫」更聘請專案經理人統籌及負責。但本案之審理結果,司法機關卻忽視企業界分層負責之原則,以推論方式將不負責實際作業之總經理亦處以刑責,此判決若然形成判例,恐將對國內許多利用著作之企業造成寒蟬效應,本公司對此亦表達嚴重關切。

  七、元照出版公司在此鄭重澄清,本次發生著作權爭議之「全國法規分類」與部分實務見解之「裁判書、行政函釋之編排內容與格式」,並非指月旦法學知識庫之內容,且有爭議之內容業已全部移除。月旦法學知識庫之內容均為本公司自行擁有或向著作人或權利人取得合法授權之著作物,並無侵害之著作權疑慮。月旦法學知識庫仍持續免費提供法規庫及判解庫查詢,以及相關搜尋的服務,請讀者判斷月旦法學知識庫之實際內容與法源公司所提供內容之差異,敬請大家繼續支持與愛護。

 
  元照出版公司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