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Angle Health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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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 (18期) 簡介

我的身體誰作主—生育自主與優生保健

生理構造上之差異,使女性背負著懷胎的生物宿命,雖兩性平權已為臺灣社會普遍接受,也受憲法基本國策之保障,但因女性懷胎不僅涉及對身體健康之主張、生涯規劃、勞動權益等自我議題,還與生育平等、家庭和樂、家族綿延,甚至國家人力等問題相牽連,因此,相關法制之規定是否完備,實有檢討之必要,本期企劃爰選擇四項主題進行探討。

對職業婦女而言,懷孕對身心之負擔極大,特別是懷孕過程中與產後所衍生之不適與病態,常與其工作要求相衝突。徐婉寧老師於〈論臺灣女性勞工之產假制度〉一文中,比較並評析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現有法制對產假、安胎假、陪產假等相關規定,認為由雇主負擔所得保障之義務並不妥適,女性勞工產假期間之津貼實可改規範為就業保險之保險給付項目。

懷胎婦女是否得自主決定墮胎,素有不同意見,甚至可能是各國憲法層級之議題,就此,臺灣優生保健法訂有實施人工流產之要件,其中,已婚女性縱符合人工流產之要件,尚須取得配偶同意始得為之的規定,是否具有正當性?謝宜霓律師於〈我的身體你作主?論臺灣人工流產配偶同意條款正當性〉一文中,從立法歷程、比較法觀點及實務見解檢討該配偶同意條款之正當及妥適性。

雖然臺灣產婦有逐漸高齡化之趨勢,但未成年女性懷孕之比例卻未見降低,而未成年女性若選擇人工流產,依優生保健法之現行規定,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因屬共同法定代理,倘以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必須共同為之。婦產科實務上常見未成年人不能順利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是父母意見不同等情形,〈未成年人之人工流產決定權〉一文即對現行法定代理人強制同意權之設置提出批判與建議。

隨著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肯認同性伴侶之結婚權利後,一項不能迴避的討論即是同性伴侶之生殖權或是生育平等權議題。同性伴侶在生理上因為缺乏子宮而無法由一方懷胎之情形,能不能藉由目前人工生殖法上尚未規範之代理孕母作為傳宗接代方式,遂有討論之必要。王服清老師於〈同性伴侶不准找代理孕母傳宗接代嗎?〉一文中,分析代理孕母制度在臺灣的正當性,並建議未來法制必須對此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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