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王志嘉  三軍總醫院家庭暨社區醫學部 主治醫師

發表日期:2011/7/3(日)

影片長度:00:42:28

講座名稱:末期病人醫療常規─末期病人醫療決策的倫理與法律爭議


【學習目標】

‧瞭解末期病人的定義
‧瞭解末期病人醫療決策常見的倫理與法律困境
‧瞭解醫師緊急救治義務解除的可能因素與要件
‧瞭解心肺復甦術在末期病人的角色與定位
‧瞭解病人或家屬拒絕中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的倫理與法理困境

【簡介】

‧本講座擬藉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醫上更(一)字第2號末期胰臟癌案的刑事判決,探討末期病人是否存在醫療常規、醫學界面對末期病人處理應有的態度,以及存在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內容包含:「醫療常規」及「末期病人」是否有醫療常規、末期病人與醫療常規的關係、末期病人或家屬要求維持「心肺復甦術」的處置等議題。

【議題介紹】

本次演講,擬藉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醫上更(一)字第2號末期胰臟癌案的刑事判決,探討末期病人是否存在醫療常規,醫學界面對末期病人處理應有的態度,以及存在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末期病人,由於「疾病的特性」、「定義與診斷的爭議」、「醫療的不確定性」、「無效醫療及正義原則未形成社會的共識」、以及「健保支付制度與給付制度的不同與爭議」等因素,面對末期病人的處理是錯綜複雜的,價值判斷也會因個案而異,很難形成一致的醫療常規(醫療慣例與醫療準則),可供醫界遵行。
末期病人通常以「照顧(care)」為主,而非以「治癒(cure)」為主,故在以「照護」為前提,而未涉及緩和性的化療、電療、或手術等,所有的醫療機構都有能力處理此類病人,故不應衍生「建議轉診義務」的爭議。此外,抗生素在末期瀕死病人是否使用向來是倫理的困境,主要的原因是不易判斷是否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加以無效醫療醫界與社會的共識性不高,故若無法取得病人或家屬的共識時,最好仍是比照一般病人的醫療常規處理。
在判決中最令人驚奇與激賞的是,法院引用了世界衛生組織對於末期癌症病人所推動的安寧緩和照護理念,認為末期瀕死病人不建議在疾病惡化時給予病人氣管內插管治療的建議,這是非常正確的主張。
事實上,醫學界自1960年代晚期即有「對於末期病人的心肺復甦術(氣管內插管治療)不是醫療常規」的建議與主張,並形成共識。然而,在台灣仍是遙不可及的事,也不是醫療常規,這固然是家屬的影響力與醫師擔心醫療糾紛所造成的影響,即便不少的醫學先進認為末期病人插管治療是一件於心不忍的事,最終仍往往救到死為止。故欣見法院能夠抽絲剝繭,釐清末期瀕死病人與一般病人的不同,此部分深值肯定。
最後,末期瀕死病人,由於疾病的特性,是否進行心肺復甦術,必須綜合「病人或家屬意願」,以及「無效醫療的概念」。若是病人(或家屬)表達不願意急救的意願,依據目前的醫療常規,自然應予尊重;若是病人(或家屬)表達欲進行心肺復甦術的意願,即便屬於無效醫療,若是積極的溝通無效,基於生命絕對的保護、醫療的不確定定性、以及無效醫療的無共識性,仍應予以積極的急救;然而,若是病人(或家屬)未表達意願,由於心肺復甦術僅是延長死亡的過程,應基於無效醫療的概念,不予急救,但這方面應逐漸建立「末期瀕死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術,不是醫療常規」的醫界、法界、與社會的共識,以避免醫療糾紛。

【講綱】

一、案例介紹與案例爭點

二、探討何謂「醫療常規」以及「末期病人」是否有醫療常規

三、末期病人與醫療常規的關係
(一)與「緊急救治義務」的關係
(二)與「抗生素使用」的關係
(三)與「水或營養供給」的關係
(四)與「心肺復甦術」的關係

四、末期病人或家屬要求維持「心肺復甦術」的處置

五、2011年第三次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的重點

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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