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朱富美  最高檢察署 檢察官

發表日期:2019/7/2(二)

講座名稱:大法庭裁判新制

【內容簡介】

(一)統一解釋法律、判決效力議題
  • 統一解釋法律的權限究竟應該屬於大法官,還是終審法院?
  • 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提案庭,如認大法庭裁定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情形,得否本於其對於憲法之確信表示不同之意見?(否則依新修正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於判決確定後,得對於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參:依新修正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10等規定,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
  • 有人認為,每個判決都是一個決斷,並不純然是法律思辨,大法庭制度是否會造成承審法官必須接受別人的法律意見,進而使法官的權責不符,侵害司法獨立的疑慮?
  • 提案庭若以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未依照大法庭裁定為判決,其判決效力為何?

(二)「不得抗告」之救濟
  • 當事人聲請審理庭提出大法庭程序被駁回不得抗告,對其程序保障是否不周?
  • 現行法制下有部分案件係原則上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於高等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之審級即告確定,未來是否研議增列高等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案件如遇有法律見解歧異,亦得聲請大法庭裁判?(參:依新修正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等規定,當事人得就「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或「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之案件,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得聲請大法庭裁判。)
  • 有人認為,每個判決都是一個決斷,並不純然是法律思辨,大法庭制度是否會造成承審法官必須接受別人的法律意見,進而使法官的權責不符,侵害司法獨立的疑慮?
  • 提案庭若以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未依照大法庭裁定為判決,其判決效力為何?

(三)言詞辯論議題
  • 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應如何確保程序上能使兩造充分攻防,以及大法庭應如何進行評議程序?
  • 由於未來大法庭會行言詞辯論,則代理律師或辯護人未來應如何操作?又會遇到何種執行上的困難?

(四)與判例、決議廢止相關議題
  • 修正後法院組織法規定,判例若無全文可查考,停止適用,有全文則與一般判決同為先例。則仍在進行中之案件,當事人若引用停止適用之判例,法院應如何審酌,是否得不附理由直接拒絕適用?
  • 判例、決議一旦被廢止,未來訴狀(檢方、律師)要如何呈現,是否會影響法官對案件的法律見解(因為以前的判例有相當的拘束力)?

【與會專家學者】

【主持人】

蘇永欽理事長 │ 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前司法院副院長


【與談人】


林大洋庭長 │ 最高法院民事庭庭長
吳東都庭長 │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
吳 燦庭長 │ 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
朱富美檢察官 │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吳巡龍檢察官 │ 最高檢察署調辦事檢察官
李宜光律師 │ 謙信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許政賢教授 │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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