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部份條文違憲
檢肅流氓條例一直以來都存在著違憲的爭議。大法官早在釋字第三八四號中即認為檢肅流氓條例第六及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第二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再受感訓處分;第五條關於警察機關認定為流氓並予告誡之處分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三及十六條。以及在釋字第五二三解釋中認為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不論被移送裁定之人是否有繼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或有逃亡、湮滅事證或對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造成威脅等足以妨礙後續審理之虞,一律委由法院自行裁量是否留置,就此顯逾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八、二三條規定。 而此次被宣告違憲的是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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