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處分不得提起抗告不違憲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的章節中,第四一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一八條規定,關於受羈押處分之被告只得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而不得提起抗告審級救濟,而這樣之情形是否違憲?日前大法官於釋字第六三九號解釋中表示,這樣的規定並未違憲,因為這是立法機關基於訴訟迅速進行之考量所為合理之限制,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疇。 而本號解釋之理由書更進一步闡述之所以要受羈押處分之被告只得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而不得提起抗告審級救濟的理由:第一,目的在求訴訟之迅速進行。第二,雖然限制人民提起抗告之權 ...
精采收錄 本書對於「一事不再理」與「不自證己罪」提出許多嶄新見解,在理論及實務上皆極有價值。其中針對「一事不再理」提出許多革命性的見解,深入探討其理論核心,並以此為基礎指出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之瑕疵,重新建立審判與既判力應有之範圍,再進而論述我國再審與撤回起訴規定有許多違憲及不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