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二一條規定違憲─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
關於菸酒稅法第二一條之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日前大法官於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表示該條違憲,並給予定期失效之宣告,認為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否則該條將會於解釋公布之日起滿一年後停止適用。 而大法官的論述主要可以分成三個部分,首先,大法官認為,處以金錢罰鍰,是對於人民財產權的限制。而這樣的觀點也跟過去的見解相同(例如釋字第五九三號解釋)。換句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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