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違法錄音、錄影之證據能力問題
日前報載某賄選案,地方法院認為在場證人以MP3錄下的對話,因錄音時並未經過對話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目的也非為了舉發賄選,則該行為已侵害到憲法所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所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關於私人違法錄音、錄影之證據,實務上見解是以該行為是否合於實體法上的規範(即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相關規範)來判斷所得證據應否予以排除。代表性之近期判決可見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六○號:依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佈 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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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與新行政法 、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十版) /吳庚 、行政法之學理與體系(二) /陳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