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之部分規定違憲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與第五三條前段,限制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而假使有所違反,將事先不予許可。對於以上的規定,大法官在日前作出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認為這使得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很顯然的,這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乃屬違憲之規定。因此,必須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大陸發布2008年新加工貿易禁止進出口商品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