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襲胸案─摸多久重要嗎?
九十四年十一月間,彰化地區曾發生一件襲胸案,一名男子於內衣特賣之場合觸碰被害人胸部三次,彰化地院承審本案法官援引二十七年上字第五五八號判例,認為該男子接觸婦人胸部僅約十秒,客觀上不足以引起性慾,並且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因此不構成刑法第二二四條之強制猥褻罪。遲到今年年初,本案經台中高分院改判有罪。 這個案件自一審判決後,引起社會大眾熱烈討論,焦點全都放上「十秒」這個關鍵詞上,多數民眾對於法院的見解不表認同,而婦女團體對此更是為之氣結,認為法官有變相鼓勵犯罪之虞,並質疑究竟要幾秒才算猥 ....
對大陸境內企業從事開發、製造大型、精密、高速數控設備及其功能零件而進口部分關鍵零件所繳納之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之相關規定
96年度台非字第184號
我國刑法於2005年第17次修正時,關於刑法時之效力的規定曾有重大的修改。其一為罪刑法定原則適用範圍之擴大,將原本無第1條適用之保安處分依其是否拘束人身自由為區分,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有第一條之適用(參見刑法第1條後段);其二為對遇法律變更時之適用原則,原採從新從輕原則,惟為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免去溯及既往的疑慮,遂於2005年修正後改採從舊從輕原則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