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眼人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違憲?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 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 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 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 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 , 此專為保障視 障者之工作權,使其免於受到明眼人競爭之社會性立法手段是 否合憲,歷來已有不少學者提出批評,今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 號解釋即針對該條做出違憲解釋,認為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 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大陸《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已於2008年8月1日,於大陸設立或參股之台資券商需依法設立合規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