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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條例」草案


一九九七年二月,蘇格蘭的胚胎學家Ian Wilmut等人複製出桃莉羊後,顯示以體細胞核轉植製造複製胚胎,並進而複製人類之可能性,除為醫療研究開創新頁外,卻也同時引發人類是否能依其特定目標,如疾病治療或科學研究,製造特定需求胚胎之倫理問題。

有鑑於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之研究,牽涉到胚胎之製造及使用,政府應予適度管理。行政院於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一○二次院會)通過「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根據本草案之總說明,目前世界各國對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之管理態度,除禁止複製人具有共識外,其餘開放之研究範圍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禁止所有胚胎及胚胎幹細胞之研究:例如奧地利、愛爾蘭及
              波蘭等。

      二、允許使用現存之胚胎幹細胞株進行研究,但禁止胚胎之研
               究:例如德國、義大利。

三、允許使用生殖用之剩餘胚胎進行研究:例如歐盟、法國、荷蘭、巴西、日本及加拿大等。

四、允許使用生殖用之剩餘胚胎,及以體細胞核轉植製造研究用胚胎進行研究:例如南韓、瑞典、印度、以色列、澳大利亞及中國等。

五、允許使用生殖用之剩餘胚胎、體細胞核轉植製造研究用胚胎,及以體外受精製造研究用胚胎進行研究:例如英國及新加坡。

為尊重人性尊嚴及生命權,並保障研究自由,避免不當研究,行政院衛生署早於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即已公告「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明定研究胚胎來源範圍,並禁止製造複製人及利用精卵受精製造研究用胚胎,惟對於是否開放以體細胞核轉植製造研究用胚胎,仍未有結論。為衡平科學發展及社會倫理,並調和人民之講學自由,及同受憲法保障之生命權及人性尊嚴,本草案以上述第四種之管理方式進行規範。至於研究用組織來源則以無償為原則。在研究類型管理部分,本草案係將相關研究劃分為「合理禁止」與「有效管理」二部分,後者並採取分級管理制度,以有效落實管理。

「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條例」草案,共計七章三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尊重人性尊嚴及人類胚胎生命,保障研究自由,避免不當製造及使用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第一條)

二、研究用組織之取得及研究方式之限制。(第四至六條)

三、研究用組織提供者之權益保障,包括應告知事項及程序,與隱私權之保護。(第七至九條)

四、分級審查制度之建立與研究機構及主管機關之審查、監督權責。(第十至十五條)

五、研究用組織之保存、處理及銷毀,包括轉讓及輸出入之事前同意或許可。(第十六至二十條)

六、區分不同違犯行為類型,分別繩以刑罰或行政罰。(第二一至三二條)

據報載,行政院院長劉兆玄指出,本草案對於胚胎幹細胞研究之管理,採「合理禁止」與「有效管理」並行的策略,對我國生技發展、疾病治療技術之創新,將有積極正面的助益。然而亦有反對之意見,認為若要從事研究,可從體細胞取得幹細胞,不一定要從胚胎,甚至進一步指摘科學家為了醫學研究,破壞已經視同為「人」的胚胎,與屠殺行為本質上並無不同。本草案日後能否在立法院順利通過,仍待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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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建議】

 
1、曾淑瑜,誰的生命不及格──論胚胎基因篩選之倫理爭議與
        法律問題,科技法學評論,4卷1期,2007年4月,65-102頁。


  2、陳志忠,胚胎憲法地位之研究─以醫療性複製胚胎為例,東
        吳法律學報,18卷3期,2007年4月,41-90頁。


  3、雷文玫,解構我國胚胎保護規範體系──發現父母生育自主
        的地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3卷4期,2004年7月,1-36頁。


  4、
李震山,德國「幹細胞法」之介評,月旦法學雜誌第87期,
        2002年8月,242-249頁。

    ※以上文獻,已全部列入月旦法學知識庫(www.lawdata.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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