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李建良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特聘研究員兼所長
發表日期:2021/3/25(四)
本場主題: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中心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與都市計畫法│林明鏘
暫時權利保護的規範體系與實務發展│李建良
行政訴訟法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 林明昕
既成道路、特別犧牲、社會義務─土地財產權的理論、實務新發展 │李念祖、張永健
內容簡介
實務上指出,「行為責任」係指因自身行為(包含作為與不作為)肇致危險者,負有排除危險之義務;而「狀態責任」則係以對物之狀態具有事實管領力者,得以負責之觀點,課予排除危險、回復安全之義務。
然「狀態責任」之具體內涵,學界與實務界常有混淆,本場講座透過公寓大厦管理條例之相關規範,闡釋「狀態責任」之相關內涵,及「不溯及既往原則」探討。
主講人
李建良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兼所長

【講 綱】
影音內容
PART(1_4)
探討法條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
06:50一、 法律問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
11:30二、 規範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
22:05三、 義務解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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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_4)
00:13四、 案例解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
探討法條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
10:36一、 法律問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
13:55二、 規範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
21:03三、 義務解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
22:24四、 案例解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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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_4)
探討法條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
04:10一、 法律問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
06:12二、 規範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
11:16三、 義務解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
11:46四、 案例解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
26:33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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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4_4)
00:04來賓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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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國家的行政法學,根基於節制公權力的法治理念與保障人權的規範旨趣。法學之所由生及其開展之道,不外乎法制建置、法學研究與實務運作的交互演替,所涉面向大抵涵蓋法概念、法規範、學說理論與司法實務,究此四端,亦為行政法之為學要義,所由各異,既要綜而覽之,又須區而辨之,然後可以近乎條理思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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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是:某甲於民國(下同)84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前所為有關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於條例施行後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對其可否依嗣後公布之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92年修正前為第39條第1項、第2款)為裁罰及命回復原狀處分?司法實務的主要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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