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學德
內容簡介
 

  • 1. 訴訟上調解或訴訟外調解,基於滿足當事人追求醫療真相需求,醫療調解委員應扮演鑑定人角色,提供醫療真相,始能作為當事人間調解之基礎。
  • 2.醫療調解委員鑑定時,基於武器平等原則,應就病歷為全面轉譯,,非僅就當事人提出之爭點提供鑑定意見。
  • 3.醫療鑑定時應保障當事人在場權、表示意見權及發問權外,亦應提供當事人紀錄閱覽權,即應提供當事人書面鑑定報告。
  • 4.醫預法設有醫療爭議評析機構,該機構所為爭議評析,性質上即為醫療鑑定,參酌德、日、韓之立法例,應賦與當事人在場權、表示意見權及詢問權外暨紀錄閱覽權,提供當事人書面鑑定報告。

  •  

    主講人

    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醫療廣告之法律實務醫療決策議題:超高齡社會的法律探討醫療快遞回顧─醫療判決四年統計分析揭密精神障礙觸法者處遇近二十年之刑事判決研析

    完整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