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經常以契約來達成行政任務,而對於其所締結的契約許登科教授援引德國法將其稱作「行政法上契約」。對於此一新興稱謂,與過去大家所學的行政契約差異何在?又該如何去界定?進而,對於此種契約人民向民事法院提起救濟時審判權之爭議問題於現行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的新修法下又該如何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