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肇榮黃啟禎林義龍內容簡介
【簡介】
就醫師28-4羅列,如醫師「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等情形,且若「情節重大」,除依法罰鍰以外,得廢止醫師證書 其修法建議
【講綱】
壹、前言:為什麼要對醫師既有的職業身分做限制,有「仇醫情結」嗎?貳、歷史回顧─動員亂時期四師廢止專業證書的強制事由參、現行關於強制廢止四師專業人員證書的法律比較肆、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遭廢止專業證書的案件伍、違反醫師法遭廢止醫師證書的態樣陸、法院裁判工作權爭訟時的依據及參考柒、小結
報告人
施肇榮 │德容聯合診所醫師

與談人
黃啟禎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林義龍 │台中市醫事法學會榮譽理事長

醫療機構的獨立侵權責任醫療AI是醫療器材還是醫生醫師勞動權益法制化—現況與挑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上路問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