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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10/18
父母對於已成年之子女之被侵害,是否仍得基於身分主張非財產上之損害?
  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父、母、子、女或配偶基於其身分關係,得在身分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時,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如子女受有性自主法益上之侵害,會不會因為是否成年,而影響父母在此主張的空間?配偶的身分法益是否同樣應受保障?葉啟洲教授就此實務上的重大爭議,深入探討,不容錯過。
【關鍵詞】
 身分法益成年子女侵權行為慰撫金性侵害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0期性侵害與被害人近親的身分法益葉啟洲 
 
壹、爭點
  性侵害者對被害人的近親是否構成身分法益的侵害? 
貳、解析
    違反他人意願而對之為強制性交者,對於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構成身體及貞操等人格權的侵害,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且應賠償被害人非財產上損害(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並無疑問。但對於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是否亦構成身分法益的侵害,則有疑義。  
  一、對被害人之配偶
    配偶遭他人強制性交時,是否構成配偶權的侵害,此一問題在民法債編研修過程中即充滿爭議,有認為此將影響夫妻之婚姻生活而採肯定見解,亦有認為受侵害者為被強制性交者的貞操、名譽、身體,至於配偶權則並未受侵害。即便如此,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增訂理由中仍然將「配偶之一方被強姦」列在身分法益受侵害的例示情況之一,而招致學說上之批評。本文以為,基於個人人格自主的精神,不宜認為對他人配偶為強制性交時,亦同時構對於被害人配偶的身分法益侵害,而僅構成對該被強制性交者的人格權侵害。
      
  二、對被害人之父母
   1、被害人尚未成年  
        若遭性侵害的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其父母的身分法益亦同受侵害。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訴易字第69號判決理由表示:「本件甲遭被告丙上開侵權行為時未滿16歲,尚未成年,足致甲之母源於其與甲身分關係所生之保護、扶助、教養及監護等權利遭受損害,且衡其情節堪稱重大,其因此精神上感到痛苦而受有非財產之損害,揆諸上開法律規定,甲之母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丙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仍有部分判決認為此時僅該子女的貞操權受侵害,父母的身分法益則未受侵害。  
      民法債編修正前,因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114號判例對於未成年人遭人誘姦時,否定父母的慰撫金請求權,之後民法增訂第195條第3項時,增訂「父、母」原始用意即係為變更判例見解。因此,本文認為,性侵未成年人時,應認為同時侵害被害人父母的身分法益,較符合立法原意。  
   2、被害人已成年  
        若遭性侵害的被害人已成年,其父母能否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實務上見解不一。有判決認為,該條文義既指「父」、「母」,解釋上並不限於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始可適用,故此時父母仍可請求非財產上損賠償。惟有判決在個案中認為,被害人已成年,無須其父母監護及長期照顧,故其身分法益雖受侵害,但尚非情節重大。  
      另亦有採否定說者,例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23號判決表示:「本件被告係侵害原告A男之貞操權,而原告A男為27歲之成年男性,其雖因本件事故而有做惡夢、哭泣等創傷反應,且原告A男之母亦因被告對原告A男之侵權行為而受有情感上之傷害,惟所提均非被告對原告A男之侵權行為,導致原告A男之母之身分法益受有何侵害,則依前開規定,原告A男之母既無法舉證證明符合前開規定要件,其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由於父母對於成年子女並無保護教養之權利與義務,因此,性侵害成年人時,其父母的何種身分法益同受侵害,頗不明確。本文認為此時不應解為同時侵害其父母的身分法益。但若受到性侵害的成年子女業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此等情況即與性侵害未成年人相仿,則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之父母,應得主張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三、對被害人之子女
    若父母遭他人性侵害時,是否亦同時侵害子女與其父母間之身分法益?就此問題尚未見到實務上有何相關案例。本文認為,父母遭受性侵害時,子女並無何等身分法益受侵害,不宜肯認子女(無論成年或未成年)對性侵害加害人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0期性侵害與被害人近親的身分法益葉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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