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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8/17
公司法修正

  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於今年8月1日修正公布,為近17年最大幅度修法,目的在強化公司治理外,也鬆綁新創公司募資及經營彈性,並配合今年底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盼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

【關鍵字】


【焦點檢視】

本次公司法修正重點有:一、放寬盈餘分派次數。二、無面額股發行與轉換。三、擴大多元特別股發行。四、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五、精簡董監事之人數。六、員工獎酬於章程訂定給付對象。七、公開發行公司及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同處罰規定。

為吸引投資人投資長期穩定公司,及迅速實現投資獲利,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得以章程訂明每季或每半年發放一次盈餘,視發放盈餘性質分別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而公司得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面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在未來亦得發行下列特別股:1.享有複數表決權。2.享有特定事項否決權。3.轉讓受限制。4.限制被選舉為董事或監察人,或得當選特定名額之董事。並於股東會召集時,就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於召集事由列舉且說明主要內容。就董事會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放寬董監事人數限制,得以章程規定不設置董事會,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而為鼓勵企業留住優秀人才,增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且就各項員工獎酬工具,如員工庫藏股、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現金認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得於章程訂定給付對象。並參酌證券交易法規定,將公開發行公司負責人違反特定條文之罰鍰額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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